一、学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专业或学前教育专业的中专及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师范专业的中专及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5.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6.应届学生在未毕业时可以申请教师资格。现场确认时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必须要由学校教务处出具能正常毕业的证明,必须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
二、教师资格认定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书需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或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普通话水平考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考试并合格。
(一)教师资格考试
1.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简称省考)
即参加四川省自考办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非师范教育类学历者,在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教师资格申请前须参加相应类别(A、B两类)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的自学考试并达到合格要求。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参加A类考试;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参加B类考试。
2015年及以前已取得四川省申请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的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可在2019年底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从2016年起,四川省教育考试院不再组织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2.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简称国考)
凡2015 年及以前未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以及虽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但在2019年及以前未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时,均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
(1)笔试科目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 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科目为3 科,其中《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为笔试科目,《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不笔试,通过面试进行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的考试科目为准。
(2)面试要求
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科目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面试科目确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国家未统一提供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题,根据申报情况,由我省自主命题,学科考试大纲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
(3)考试实施
从2019年起,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四川省)笔试每年举行2次,3月、11月各举行一次,5月、次年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笔试和面试考生均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报名,并按规定缴纳考试费。报名成功后,考生需携带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具体报名考试要求,详见省教育考试院当次报名考试文件。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申请人,在其他省份(必须符合其他省份报考条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部分或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剩余的笔试科目和面试。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我省面试成绩合格线。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申请。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二)普通话水平考试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申请高中、初中层次的教师资格认定者,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者,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在雅安市可以进行普通话等级测试。全市设有三个普通话水平测试站:雅安市语委办(测试机站设在雅安电大内,雨城区上坝路)、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和四川农业大学。雅安市语委办测试站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详情见“雅安市教育局”网站公告。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考试
参加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省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者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知识水平;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等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发和运用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实现教学目标的能力;普通话水平和板书设计的能力。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学科专家评审组采取试讲、借班上课、答辩等
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考)合格者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时不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考试。
三、身体条件要求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医院由雅安市教育局指定。雅安市教育局确定的体检医院为: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育才路)。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医院由各县(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认定权限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负责认定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
1.雅安市各县(区)教育局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负责受理和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认定。
2.雅安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除上述机构外,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部门、学校均无权认定教师资格。
五、教师资格认定时限
教师资格认定非日常性工作,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每年春秋两季各集中受理一次。每年4-6月和9-11月为我市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时段。认定工作采取网络报名、现场确认、集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程序进行。雅安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将通过雅安市教育局网站、雅安之窗和公文通知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依据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具体标准为:考试费每人每次260元,其中自学考试费每科30元,两科共60元,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试200元。
2.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发改委、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七、办理程序
1.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者2015年及以前参加自学考试已获得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对应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明。
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和面试考生均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报名,并按规定缴纳考试费。报名成功后,考生需携带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具体报名考试要求,详见省教育考试院当次报名考试文件。
2.取得普通话水平合格证明
申请者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站报名参加普通话水平考试并合格。
3.取得体检证明
申请者到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合格。
4.网上申报、现场确认
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提交《体检表》、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审查表一式一份,学历证、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教育学》与《教育心理学》自学考试成绩单、普通话等级证的原件、参加国考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提交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一式一份。
5.综合素质与能力测试
申请者在通过现场确认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赓即分科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考
6.颁发证书
对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考试合格者于考试后一个月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附件:
1.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2.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审查表
雅安市教育局
2019年9月18日
附件1:
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姓名 | XXX | 性别 | X | 出生 年月 | XX年XX月 | 婚否 | X | (相片) 近期2寸免冠彩照 | |
文化 程度 | 本科(专科 | 民族 | X族 | 联系电话 | XXXXXXX | ||||
籍 贯 | XX省XX县 | 现 住 址 | XX省XX县XX乡XX村 | ||||||
过去病史: 1.你是否患过下列疾病:患过 ∨ 没有患过× 1.1肝炎、肺结核、其他传染病 □ 1.2精神神经疾病 □ 1.3心脏血管疾病 □ 1.4消化系统疾病 □ 1.5肾炎、其他泌尿系统疾病 □ 1.6贫血及血液系统疾病 □ 1.7糖尿病及内分泌疾病 □ 1.8恶性肿瘤 □ 1.9其他慢性病 □ 2.请详细写出所患疾病的病名及目前情况 3.你是否有口吃、听力或其他生理上的缺陷? 我特此申明保证:以上我所填写的内容正确无误。 签 名 XXX XX年XX月XX日 | |||||||||
1. 以上内容由受检者如实填写。
2.填表请用蓝或黑色钢笔,字迹清楚。
3.过去病史请写明日期、病名、诊断医院或附原疾病证明复印件。
查体部分:
一、内科
血压: mmHg 心率: 次/分
营养状况
心脏及血管
呼吸系统
腹部器官
神经及精神
其它
医师签名:
二、外科
身高: 公分 体重: 公斤
浅表淋巴
脊柱
四肢
关节
平趾足
皮肤
颈部
外生殖器
其他
医师签名:
三、五官科:
1.眼:
裸眼视力:右 左
矫正视力:右 矫正度数 左 矫正度数
色觉检查:彩色图案及编码 单颜色识别:红、绿、紫、蓝、黄
2.耳:
听 力: 右 米 左 米
耳 疾
3.鼻:
嗅 觉:
鼻及鼻窦疾病
4.其他
外貌异常 口吃
医师签名:
化验检查
血常规 小便常规
血糖: 总胆红素:
肝功:ALT AST
总蛋白: 白蛋白:
肾功:尿素氮 肌肝:
1.心电图
医师签名:
2.B超
医师签名:
3.胸部X光片
医师签名:
4.其他
医师签名:
体检结论:
负责医师签名:
体检医院意见:
体检医院盖章
年 月 日
注:以上表格由申请者下载填写于现场确认时交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体检表由体检医院填写)。
附件2:
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审查表
姓 名 | XXX | 曾用名 | XXX | 性 别 | X | 民 族 | X族 | (照片) 近期2寸 免冠彩照 | |||||||||||||
出生日期 | XXXX年XX月 | 出生地 | XX省XX县 | ||||||||||||||||||
毕业学校及时间 | XXXX年XX月毕业于XX大学(学院) | ||||||||||||||||||||
所学专业 | XXXX | 最后学历(学位) | 本科(专科) | ||||||||||||||||||
现从事专业 | XXXX | 专业技术职务 | XXXX | ||||||||||||||||||
通讯地址 | XX省XX县XX乡XX村 | 邮政编码 | XXXXXX | ||||||||||||||||||
身份证号码 | XXXXXXXXXXXXXXXXXX | XXXXXXXXXX | |||||||||||||||||||
申请认定何种教师资格 | 高中(初中) | 申请任教学科 | XX | ||||||||||||||||||
原取得何种教师资格 | 认定时间 | 认定机构 | 证书编号 | ||||||||||||||||||
XX | XX年XX月 | XXXXXX | XXXXXXXXXXX | ||||||||||||||||||
试讲内容(课程) | XXXX | ||||||||||||||||||||
测试项目 | 专 家 评 分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1 | 实现教学 目的能力 | ||||||||||||||||||||
2 | 掌握课程教 材内容能力 | ||||||||||||||||||||
3 | 教学组织 能 力 | ||||||||||||||||||||
4 | 教学基本 素 养 | ||||||||||||||||||||
5 | 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具(实验、实践)能力 | ||||||||||||||||||||
6 | 教学效果 | ||||||||||||||||||||
专家评分汇总 | |||||||||||||||||||||
试讲总平均分 | |||||||||||||||||||||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总 成 绩 | 面试成绩 | 试讲成绩 | ||||||||
评议组 专家意见 | 学科(专业)评议组组长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总人数 | 参加人数 | 表 决 意 见 | 备 注 | |||||||
同 意 人 数 | 不同意人 数 | 弃 权人 数 | ||||||||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 | 主任委员 (签名盖章) 公 章 年 月 日 | |||||||||
总人数 | 参加人数 | 表 决 意 见 | 备 注 | |||||||
同 意 人 数 | 不同意人 数 | 弃 权人 数 |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