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教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雅安市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制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结构、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中小学布局结构的调整,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教育规划的实施和教育体制改革。 (三)负责义务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和寄宿制学校管理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综合管理全市的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组织实施民族地区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工作。 (五)统筹管理市本级教育经费,管理教育收费,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国(境)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合作项目的执行。 (六)贯彻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制订的各级各类课标和教学计划,管理教育教学业务,指导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统筹协调各类教育的关系。 (七)拟订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考试工作,管理高中阶段学籍和核发证书的工作。 (八)负责普教系统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教师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承办雅安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安全和稳定工作,推动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十)管理局属学校和事业单位,考察、审批、任免所属科(局)级干部,协助组织部门考察、选配县(处)级干部。指导教育学会、协会等教育社团组织的工作。负责教育宣传和舆论监督。 (十一)根据权限审批教育机构的设立、更名和撤销,负责教育督导评估,承办教师资格认定和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批事项。 (十二)负责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和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无 |
表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责任:对设立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0521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设立教育基金会审查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材料并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责任:对同意设立教育基金会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教育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0521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0521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学校和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0521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0521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0521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0521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人事师培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0521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人事师培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0521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0521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现场确认时间段)终止前补齐。 3.决定责任:根据规定程序提出预审意见;通过复核评议,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并公示。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0521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
责任主体 | 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督导检查责任:制定督导检查的方案,制发督导检查通知,组织专家检查、评估。 2.处置责任:下发督导检查评估意见和结论,公示督导检查结果。 3.事后管理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追踪督导结果整改情况。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督导条例》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0521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区(市)县评选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事师培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通知要求、条件、程序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表彰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0521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教学成果奖(普教、中职) |
责任主体 | 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通知要求、条件、程序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表彰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15号)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0521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核(换)发职责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予以核(换)发。不予核(换)发的应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0521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办学校备案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的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经研究决定予以备案登记。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3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