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3-15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

雅安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学校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学校的办学行为,2017年将继续加强对民办教育学校的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开展清理整顿

1.开展复核审验。各县(区)教育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四川省中小学校(园)办学(园)条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进行复核审验,复核审验不达标要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办学(园)规定的,可认定其办学许可证有效;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2.开展清理整顿。各县(区)教育局要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目前存在的未经许可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进行彻底排查,督促限期整改,并达到保障中小学生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园)许可证,并依法由有关部门予以登记注册。整改后仍未达到基本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3.购买社会保险。各县(区)教育局要对审批合格的民办教育学校在聘用教师购买社会保险方面给予指导,要求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聘用教师一律由聘用单位按照标准进行购买社会保险,以维护聘用教师的合法权益,稳定民办学校的办学秩序,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4.清理整顿时间。清理整顿工作从2017年3月起至2017年6月30日结束,具体进程由各县(区)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安排。

二、加强规范管理

1.严格审批。各县(区)教育局要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满足需要、符合条件、合理布局、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严格审批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凡经审批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未经审批许可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民办教育机构。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民办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加强日常管理。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指导,引导民办教育机构不断充实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全面搞好安全和卫生管理,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机构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真正把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落实到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之中,确保中小学生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3.健全考核制度。各县(区)教育局要全面开展民办教育机构教育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改善等工作考核,引导民办教育机构不断充实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

4.坚持定期清理整顿。各县(区)教育局要建立健全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督查和年检制度,每年上半年开展对辖区内所有民办教育机构的清理、审验等工作,并在每年的七、八月份将合格民办教育机构名单、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和依法予以取缔的民办教育机构名单通过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安全稳定

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政策宣传,正面引导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办学,充分利用媒体舆论,增强办学人和社会群众对不合格办学、无证办学危害性的认识。清理整顿后,要将本地合格民办教育机构名单、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和依法予以取缔的民办教育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帮助家长放心选择民办教育机构。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暑期招生的管理检查,严格禁止已被确定取缔的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继续招生,对停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要进行合理分流。

各县(区)教育局要将清理整顿情况形成书面总结,会同公示名单和统计表以书面形式(加盖教育局公章)和电子版形式一并于2017年7月20日前上报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邮箱:yaszcfgk@163.com)。

雅安市教育局

2017年3月9日

站点地图 | 无障碍浏览 | 使用帮助
Copyright © 2021  雅安市教育局  版权所有
主办:雅安市教育局 地址:雅安市行政中心5号楼4楼B座 办公电话:0835—2220212 传真:0835—2220212
蜀ICP备19017643号-1 川公网安备 51180202511885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