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8-05-16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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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该《登记办法》的依据和意义是什么?

制定依据是: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部门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及2017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于贯彻国家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精神,推进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推动全省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具体重要现实意义。

二、该《登记办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包括由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审批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三、该《登记办法》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积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全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四、该《登记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登记办法》共6章35条,4700余字。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的《登记办法》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设立审批”,主要是规定了设立审批民办学校的程序和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第三章“分类登记”,主要是规定了正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部门和不同层次的民办学校办理登记的机关级别。第四章“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主要是规定了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办学地址变更、新增办学点和名称变更、校长变更、法人变更等各种变更情形及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条件和办理程序。第五章“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主要是规定了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即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办理程序。第六章“附则”,主要是对《登记办法》中的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进行明确。本办法所称的审批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本办法所称的登记管理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民政、编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怎样保障该《登记办法》的顺利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等部门组成的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省民办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二是加强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学习宣传和政策解读。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学习宣传和政策解读,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三是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制定相应的细化的配套政策措施,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提供支持保障。

六、《登记办法》相关规定解读

(一)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新修订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办法》具体做出如下规定:一是在程序上,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二是在设置标准上,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三是在申请材料上,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四是在审批机关上,举办实施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审批设立后应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民办普通技工学校、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举办民办技师学院按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实行分类管理后新设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登记办法》规定如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两种登记情况:一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二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其中,实施专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中等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三)实行分类管理后现有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另行制定。

(四)现有12年一贯制学校怎样分立。现有举办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等为一体的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或高中阶段选择为营利性质的,应进行学校分立。为确保义务教育的实施,《登记办法》第31条规定:“分立时应优先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分立后的学前教育或高中阶段学校暂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以租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资源,但应自分立之日起三年内达到办学标准,期间办学规模不得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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