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四川省教育厅就《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时间:2020-02-14 16:10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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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912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尹力签署第337号省政府令,公布《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031日起施行。日前,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四川省教育厅的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以食为天,确保食品安全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必须抓得紧而又紧,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都要追究到个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深入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特别是积极推动解决家长最为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的校园食品安全问题。省食安委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明确要求加强我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针对我省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台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守护好校园食品安全。

《办法》出台主要有3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新要求的需要。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二是适应新时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2015年,《食品安全法》进行了重大修订,第五十七条首次对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进行了规定,并确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2018年以来,国务院颁布第72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教育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45号令),对新时期包括校园食品安全在内的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三是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需要。我省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地域分布广、在校就餐师生人数多,目前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着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有欠账、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差、学校食堂操作不规范、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隐患多等现象,在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着执法依据不充分、处罚力度不够大、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还不够严等问题,涉及学校食堂管理和食品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2.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制订过程。

答:20194月,省食品安全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决定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负责《办法》草拟工作。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教育厅立即组织起草专班,深入市(州)开展立法调研,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多次征求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学校意见,形成《办法(草案)》(代拟稿)提交省司法厅审查。省司法厅先后征求了社会公众、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各市(州)和省委相关部门的意见;组织赴黑龙江、重庆、省内雅安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201912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送审稿,20191231日,省政府正式公布《办法》。

3.问:《办法》制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办法》制订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三点:一是突出守牢校园食品安全底线。由于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品安全识别能力差,尚不具备维权意识,《办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守住校园食品安全底线,维护广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的切身利益。二是与上位法进行有效衔接,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没有规定,而部委规章有规定的,适用部委规章。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实施以来我省学校食品安全领域依然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4.问:《办法》在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强化地方政府学校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二是明确主管部门责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三是明确监管部门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四是新增学校食堂建设单位责任,《办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食堂,建设单位应当提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选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等进行指导。

5.问:《办法》在进一步明确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办法》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强调了学校的主体责任。一是细化校长的责任,规定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应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是细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规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履行组织落实管理制度规程、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健康检查、进货查验及食品留样、处置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五项具体职责。三是推进学校食品安全民主管理和社会共治,明确学校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安排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同时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四是学校食堂运营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确有必要实施其他方式经营的,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五是学校应当购买涵盖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

6.问:《办法》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办法》一是突出了过程监督,规定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鼓励运用“互联网+”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二是规范食品采购行为,规定学校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三是规定了禁止经营的高风险品种,根据学校集体用餐的特点,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办法》新增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规定,重申了学校食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以及禁止制售的高风险食品品种。四是明确了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学校应在食堂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学校信息平台公示食堂经营信息。

7.问:《办法》在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明确了校门外食品摊贩禁止经营活动区域。《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但未明确具体的距离范围,为便于有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办法》规定,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食品摊贩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管理。

8.问:《办法》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办法》对地方政府及部门、学校(民办学校举办者)、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一是规定了对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的学校食品经营过程违法违规情形;二是规定了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力的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四是对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学校,以及未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民办学校举办者,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五是对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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