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1-10 16:33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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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教〔2023〕128号

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各高等职业学校:

现将《四川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基本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23年12月22日

四川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基本条件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评聘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9〕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主要适用于我省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校企合作中承担学校专业课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在符合条件下可参照实施。

第三条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评聘层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级。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教育家精神、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第五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第六条  具备必要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第七条  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相关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近5年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工龄不足5年的,可每年至少1个月)。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链)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规范融入教学。

第八条  学校教师需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要求。

第三章  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申报条件

第九条  初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能胜任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近三年校级年度考核合格(不足3年的以实际年限计算)。

2.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主持或主研校级教研(改)或科研课题,或参与撰写研究报告、教学案例、教科研文章,或参与校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研制、课程标准开发、数字资源建设。

3.具有基本的实践操作能力,积极参与校级及以上实习实训教学基地、产教融合基地建设;主动承担校企合作工作并取得较好效果。

4.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第十条  中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近五年校级年度考核合格,且从业以来有1次及以上教学质量或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主持或主研县(市、区)级教研(改)或科研课题,或参与撰写较高质量的研究报告、教学案例、教科研文章,或参与县(市、区)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研制、课程标准开发、数字资源建设。

3.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牵头负责校级及以上实习实训教学基地、产教融合基地建设;或参与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获得奖项;或指导学生参与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或负责校企设备改造、技术革新等方面的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果。

4.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第十一条  高级“双师型”教师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近五年校级年度考核合格,且从业以来有2次及以上教学质量或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或获得其它各类市级及以上人才称号。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主持或主研市级教研(改)课题或科研课题,或主持或主研县(市、区)级重点教研(改)课题或科研课题;或参与撰写有重要影响的研究报告、教学案例、教科研文章,或有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专著、教材、作品、专利等突出性成果。

4.具有精湛的实践操作能力,牵头负责市级及以上实习实训教学基地、产教融合基地建设;或参与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项目并获得较高等次奖项;或指导学生参与省级以上技能竞赛类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或负责校企设备改造、技术革新等方面的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果。

5.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第四章  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初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近三年校级年度考核合格(不足3年的以实际年限计算)。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主持或主研校级教研(改)课题或科研课题;有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教材、作品、专利等代表性成果。

3.具有一定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备相应的能力水平。

第十三条  中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近五年校级年度考核合格,且从业以来有1次及以上教学质量或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主持或主研市级教研(改)课题或科研课题,或校级重点教研(改)或科研课题;有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专著、教材、作品、专利等显著性成果。

3.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证书或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5.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奖项;或指导学生获得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得县(校)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较高等次奖励2次及以上。

第十四条  高级“双师型”教师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近五年校级年度考核合格,且从业以来有2次及以上教学质量或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或获得其它各类市级以上人才称号。

3.能带领团队科技创新,主持或主研省级教研(改)课题或科研课题,或主持市级重点教研(改)课题或科研课题;有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专著、教材、作品、专利等突出性成果。

4.具有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6.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奖项;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得市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较高等次奖励2次及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州)、高等职业学校和有关省级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研究制定本单位评审条件,不得低于本标准和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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