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2 | 对学校和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3 |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4 |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四川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5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6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7 |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六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8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第十六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9 |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第十六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10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九、三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11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以及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第三十一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12 |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
13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38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14 |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