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合规经营指南
时间:2024-11-07 16:17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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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四川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川教函〔2022〕709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函〔2023〕2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要求,规范办学行为。

一、办学资质

校外培训机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加强党的建设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建设,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原则,通过组建教育学区党支部、行业协会党支部等方式成立联合党组织;没有党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应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组建群团组织等方式,实现党的工作覆盖。

三、安全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应符合各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国家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卫生等相关要求,建筑防火、电气防火、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等符合《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有应急情况处置预案并开展安全演练,无违规提供食宿服务等现象。

四、信息公示

校外培训机构在醒目位置制定信息公示栏,公示机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培训内容信息、招生信息、收费信息、“彩虹钥匙”操作流程图。

五、培训材料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川教函〔2022〕709号)要求,组建内部审核队伍,认真开展培训教材内部审核工作,确保培训教材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正确,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不出现超标超前等违规问题,并主动将所有培训材料送县(区)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审核。

六、从业人员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和《四川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川教函〔2022〕709号)要求,规范从业人员管理,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教师须具备相关资质,不得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

七、全流程监管

校外培训机构纳入“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监管,培训教员和参训学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资质、课程、资料、收费等信息实时进行管理通过省平台“彩虹钥匙”审课、售课、购课、消课、退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和60课时、5000元的费用,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不得线下私自交易;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策。

八、规范办学行为

一是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办学地点、办学内容、经营范围开展培训,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平时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二是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以咨询、文化传播、“名师”“名校”“中考/高考命题”等名义进行虚假违规宣传,或以超低价手段促销恶意竞争;三是校外培训机构须与学生家长签订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内容填写完整,明确约定退费情形、退费方式,不得添加不合理的附加条款或设置不合理的赔付条款;四是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严禁“恶意涨价”“超限期”“超限额”等违规收费,严禁违规担保向学员推荐第三方金融机构培训贷款分期支付学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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