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雅安市学校安全监督检查管理 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5-25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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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市教办〔201780

 

雅安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雅安市学校安全监督检查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直属单位,市属院校,驻雅中专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全面、严格落实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市教育局对《雅安市学校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教育局        

 2017年5月3       

 

 

抄送:省教育厅,市安办。

 雅安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55日印

 


雅安市学校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全面、严格落实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充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雅安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  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依法检查、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组织开展。

 

第二章  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及其它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教职员工全员“一岗双责”,切实做好学校及周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全校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学校安全管理的主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全面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科(股)室的工作职责,坚决防止应履行未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的情况发生。要加强与安监、公安、综治、消防、交通、食药监、建设、文化、工商和质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开展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努力构建学校安全管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  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基本要求

第七条  学校负责本校及周边相应范围内安全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大整治。

第八条  县(区)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学校的安全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全覆盖、无缝隙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教育局负责督查各县(区)教育局和直属学校履行学校安全监管职责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抽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积极协调协同配合相关市级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互通信息,形成合力,积极构建齐抓共管的监督检查格局。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按照安全工作“三个必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对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直接负责,定期不定期向主要领导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其他班子成员在研究、部署、检查业务工作时,对学校安全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检查情况应向主要领导报告并通报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每月局主要领导至少2次、分管领导至少5次、其他领导至少3次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和指导学校安全工作。

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后勤管理科是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制定全市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相应的专项检查方案,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其他科(室)应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开展学校安全监督检查,每次检查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一),交由学校安全后勤管理科统一归档保存。

第十条  学校安全监督检查采取日常例行检查、重点时段检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和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一)日常例行检查:原则上每月开展1次。检查前,应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通知被检查对象,被检查对象要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安排人员参与检查。

(二)重点时段检查: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规律特点,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假日,大型集体活动、各种重要会节等敏感时期,学校寒暑假放假前后、春秋季开学前后等重要时段,开展监督检查。

(三)专项检查:按照上级学校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结合市、县(区)和学校安全管理实际,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关键部位、薄弱环节的专项检查。一般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以上的各种专项检查。

(四)交叉检查: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组织各县(区)进行学校安全交叉大检查,通过互查、互学、互补,共同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原则上每学期组织1次交叉检查。

(五)暗访督查:市教育局将不断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暗访督查机制,根据工作形势和任务需要,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不定期地深入到县(区)和学校对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暗访督查。

第十一条  学校安全监督检查主要通过看、查、听、问等方式进行:

(一)实地查看:直接深入学校实地查看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制度建立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演练等情况;

(二)查阅资料:现场查阅县(区)教育局和学校安全工作安排部署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日志、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相关档案资料;

(三)听取汇报:听取县(区)教育局和学校关于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工作打算和意见建议等情况汇报;

(四)抽问调查:随机询问部分师生、管理人员、学生家长和学校周边相关人员,座谈走访了解情况,进行问卷调查等。

第十二条  学校安全监督检查按照检查内容分为综合检查和单项检查。综合检查是对学校所有涉及安全工作事项的全面检查;单项检查是针对学校某一方面安全工作的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具体参见《雅安市学校安全工作检查100条》等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学校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制度建设、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预案管理及演练、“平安校园”及各类示范创建等情况;

(二)校园“三防”建设及反恐防暴等情况;

(三)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情况;

(四)学校防震减灾及应急管理等相关情况;

(五)防汛、防涝、地质灾害防治等情况;

(六)预防学生溺水情况;

(七)学校消防安全、火灾防控等管理情况;

(八)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及营养餐管理情况;

(九)学生上放学交通安全及校车安全管理情况;

(十)危险化学品及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

(十一)校舍及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管理情况;

(十二)楼道安全管理情况;

(十三)特种设备及其他学校后勤设施安全管理情况;

(十四)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情况;

(十五)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十六)其它涉及学生安全的相关情况(如学生心理健康、性侵害、防校园欺凌和暴力等)。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应以防范安全责任事故为基准点,突出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

(一)以农村学校、寄宿制学校、“9+3”学校、校园未完全封闭的学校、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复杂的学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等为重点学校;

(二)以有可能造成学生群死群伤的校园暴恐事件、校园火灾事件、校车交通安全事件、食堂食物中毒事件、楼道拥挤踩踏事件等为重点类型;

(三)以学生宿舍、食堂、实验室、危化品储藏(保管)室、图书馆、厕所、围墙、燃气设施、供电设备、电器电线、电梯、锅炉房、压力容器、校内建筑物、在建工程、校园周边环境(治安交通环境、地质灾害隐患)等为重点对象。

第十四条  学校安全监督检查要严格过程管理和全程督导,加强闭环管理,规范痕迹管理。凡是到县(区)和学校进行安全检查,无论是否发现隐患问题,都必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做到“有检查必留痕”;凡是检查发现学校存在隐患问题的,都必须责令学校彻底整改并及时复查验收,填写《隐患整改复查记录表》(附件二),做到“有隐患必整改”、“有整改必验收”;凡是开展了安全检查的,都必须汇总形成《安全检查闭环管理登记台帐表》(附件三),做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销账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  被检查学校和所在县(区)教育局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专题研究,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彻底整改消除隐患。对于教育系统自身一时无法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县(区)教育局、直属单位、市属院校、驻雅中专校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完善安全检查“三本台帐”,实行全程、全面、动态、规范管理。每季度的首月底前,将本单位上一季度的《安全检查闭环管理登记台帐》(附件三)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复印报送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后勤管理科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具体规定,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相关纪律要求,严禁借检查之名“吃、拿、卡、要”。

 

    第四章  学校安全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对检查发现的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市教育局将严格按照《雅安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约谈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约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倒查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和县(区)教育局安全工作主管责任,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处理。

县(区)教育局和学校未按照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责的,将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将作为市教育局对县(区)教育局和市属学校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县(区)教育局或市属学校被市教育局责令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的,将严格按照目标考核办法规定予以扣分;一年内被责令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的,当年的目标考核直接降低一个等级。同时,将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对县(区)教育局和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组织处理。对市教育局担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人员未履行学校安全监督检查责任的,将按照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和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县(区)教育局和学校应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扎实做好学校安全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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