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我市新型城镇化、交通发展和人口流动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农村中小学学龄人口变化较大,各县(区)普遍加大了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对提高全市农村中小学规模效益、资金使用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农村中小学也形成了闲置校园校舍。为加强和规范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利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处置范围
本意见所指闲置校园校舍是指在学校布局优化调整中,已撤并停办的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园校舍,包括校园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城市举办的公办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处置原则
(一)以县为主,统筹处置。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要依据县域教育发展实际,与川西教育中心建设、产业和人口布局、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国土空间规划等紧密衔接和有机结合,在“多规合一”的指导下,全面摸底、充分调研、科学研判的基础上做好处置利用规划,研究制定处置实施方案,确保闲置校园校舍高效利用、保值增值。
(二)教育优先,合理利用。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应优先用于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经论证教育事业确无发展需要的,可用于保障农村公益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其他事项。
(三)依法处置,严格审批。要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法规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处置闲置校园校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校园校舍。
(四)尊重事实,保护权益。产权归属有争议的闲置校园校舍,应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切实维护各权属主体和原出资(含捐资)者的权益。对属于捐建、援建中小学和希望小学等的处置应按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实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有相应协议或规定明确的,从其规定。
三、处置程序
(一)全面排查登记。排查核准所有闲置校园校舍的数量、质量、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土地、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等情况,并登记造册。
(二)明晰产权归属。通过排查核实,进一步明确闲置校园校舍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单位。闲置校园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闲置校舍建筑物包括国有资产(含企业或个人捐赠)和农村集体资产。明晰产权后,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和程序为权属单位核发或申请补办不动产权证。
(三)认真组织实施。由县(区)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共同研究提出处置方案,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及时移交登记。教育系统不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在移交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再作为学校资产登记。
四、处置方式
(一)优先保障教育需要。紧扣农村学校布局优化调整,根据闲置学校地理位置、校园校舍功能、校舍建筑质量等状况,优先将闲置校园校舍用于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改造成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周转宿舍、学生劳动实践场所等,保障农村学龄前儿童和低年级小学生就近入园入学,改善农村教师的生活条件。
(二)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经论证教育事业不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具体情况,依据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处置方案,可用于乡村文化场所、卫生室、养老院、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青年之家”综合服务平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等农村公益性事业。
(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闲置校园校舍无公益事业使用需求,且当地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确有需要的,根据县域经济主导产业情况,可依法处置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或当地集体经济。
(四)置换、出租或政府收回。对已不适合用于教育事业、公益事业、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发展,但有利用价值的闲置校园校舍,依法进行置换、出租或政府收回,盘活闲置校园校舍,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所得收益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产权归属进行分配。属于国有部分的资产所得收益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县级财政。
(五)综合开发利用。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和有关政策精神,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六)历史老校加以保护。历史老校属于文物的按照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有条件的改造用作革命传统教育基地。
(七)拆除。对经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的闲置校园校舍和在地质灾害区、采空区、规划红线保护区内的闲置校园校舍,依法按程序予以拆除。对年代已久、常年失修、建筑质量差、鉴定为C级危房或无利用价值的闲置校园校舍,充分征求有关意见后按程序拆除,消除潜在安全隐患。需拆除的闲置校园用地,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可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通过拆旧复垦,盘活利用建设用地指标,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八)其他处置方式。对不能采用上述方式处置的闲置校园校舍,鼓励各地在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确保闲置校园校舍资源有效盘活利用。农村中小学校校园处置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国有划拨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统筹领导,成立教育、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强化工作协调,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工作任务、时间计划、工作责任,统筹推进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各县(区)现有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应在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后续因学校布局优化调整,产生的闲置校园校舍应及时按程序处置。
(二)明确工作职责。教育部门牵头负责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清理及登记造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闲置校园校舍的资产清查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制定处置实施方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相关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开展闲置校园校舍的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闲置校园校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加强对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的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闲置校园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核实和确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鉴定机构对闲置校园校舍进行质量鉴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做好闲置校园校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做好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监督。
(三)落实优惠政策。对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鉴定、资产评估、招拍挂等产生的费用,当地财政应给予支持。闲置校园校舍在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等过程中,按照简化手续、减免费用的原则,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尽快补办有关权证,所需费用由县(区)统筹解决。闲置校园校舍在置换、出租、综合利用过程中,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减免税费。闲置校园校舍处置中的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四)避免新增闲置。在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下,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统筹安排、科学布局中小学,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按规划实施中小学建设。启动新建中小学要经县(区)认真研究,严禁随意布局中小学,造成新的校园校舍闲置。改扩建的中小学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遴选中小学改扩建项目,适度投入不超规模建设,严禁因改扩建项目遴选不合理形成闲置校园校舍。
(五)严肃工作纪律。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工作情况复杂,要做好宣传、依法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切实维护好权益各方利益,确保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有序、顺利。在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过程中,要加强财经纪律和廉政教育,按规定程序处置,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农村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害,资源有效利用。闲置校园校舍现已被违法占用、私自拍卖和租赁的,要依法依规收回,坚决制止和纠正随意侵占、擅自变卖或租赁校园校舍行为。对未按规定审批租借、转让以及其它造成闲置校园校舍资产流失、损失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强化备案督查。各县(区)要在2024年6月底前将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实施方案报市教育部门备案。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组成联合督导组,适时组织开展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专项督查,推动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有序开展,有效盘活闲置校园校舍。